(2017)浙0122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冯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冯鸣,王先明,陈小芽,冯彩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冯鸣,男,1977年1月3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先明,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陈小芽,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冯彩仙,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冯鸣、王先明、陈小芽、冯彩仙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02936.7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79.5元、执行费144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冯鸣、王先明、陈小芽、冯彩仙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5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