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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8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8047蒋伟琴与昆山宝岛老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琴,昆山宝岛老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047号原告:蒋伟琴,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昆山宝岛老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大桥路68号钱龙盛市广场八区1号楼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4933153J。法定代表人:张克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魁森,该公司部门经理。原告蒋伟琴诉被告昆山宝岛老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蒋伟琴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