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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某集团公司与陕西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集团公司,陕西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集团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某某集团公司与陕西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5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某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某某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执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母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