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修芹与王娜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芹,王娜
案由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797号原告:王修芹,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告:王娜,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芹与被告王娜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修芹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修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群吉审 判 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