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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修芹与王娜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芹,王娜

案由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797号原告:王修芹,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告:王娜,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芹与被告王娜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修芹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修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群吉审 判 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