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行审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韦永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蓬江市场监管处字,韦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08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邹汶江,局长。委托代理人:郑锡联,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韦永杰,身份证住址为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经营场所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村石龙围三队球场侧(五金压铸厂)。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蓬江市场监管处字〔2016〕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韦永杰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及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和加处罚款1000元。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韦永杰在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6月开始在蓬江区荷塘镇篁湾村石龙围三队球场侧开设五金压铸厂,从事五金压铸加工的经营活动,该行为构成《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事实清楚。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其依据《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韦永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韦永杰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蓬江市场监管处字〔2016〕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韦永杰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及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和加处罚款1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