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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国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国奎,郑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188号360空间大厦3楼。被执行人郑国奎,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郑亚玲,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国奎、郑亚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1006.76元,未执行的标的为51006.76元。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的查询,被执行人郑国奎、郑亚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强审 判 员  薛志民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段君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