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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子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侠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子侠,女,1960年9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子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子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李子侠将罂粟种子种在其位于阜南县郜台乡刘庄村李郢庄台的自家菜园内,后罂粟发芽成苗,同年3月15日阜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罂粟种植场地,经清点罂粟苗共计853株。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书证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子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子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子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经本院委托阜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子侠在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子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清点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阜南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情况,安徽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阜南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朱某、张某、刘某1、李某4、刘某2、李某5、李某6、石某证言,被告人李子侠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子侠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达85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受刑事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子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子侠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子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委托阜南县司法局对李子侠在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被告人李子侠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子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美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