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康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康某1,康某2,康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595号原告:李某,女,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康某1,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第三人:康某2,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第三人:康某3,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康某1、第三人康某2、第三人康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福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佳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