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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魏志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魏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768056。负责人宋彩宏,行长。被执行人魏志强,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魏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5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魏志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魏志强银行存款五千五百八十九元九角二分。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