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自贡市德财租赁站与陈长进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德财租赁站,陈长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604号申请人:自贡市德财租赁站,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金浪,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洪,自贡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长进,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自贡市德财租赁站与陈长进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德财租赁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长进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德财租赁站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长进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高森林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车牌号为川CTC1**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高森林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