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云政申请刘青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政,刘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925号申请执行人黄云政,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青龙。黄云政与刘青龙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5)汉民初字第14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青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云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青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云政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青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云政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恩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