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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英与XX、王光才、刘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XX,王光才,刘茂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811号原告:马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委托代理人:田万富,江油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被告:王光才,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0日,住江油市中坝镇。被告:刘茂森,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3日,住江油市中坝镇。原告马英诉被告XX、王光才、刘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英撤回对被告XX、王光才、刘茂森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马英承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玉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