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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周五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五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61号被执行人周五星,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新蔡县陈店镇郭庙村周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503085719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五星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五星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驻马店新蔡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五星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驻马店新蔡支行(账号为1715027301111484597)存款人民币2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