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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国华、齐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华,齐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华,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伟华,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翠荣,女,系齐伟华之母。上诉人张国华因与被上诉人齐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6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国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郑新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