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小琴与柯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琴,柯昌学
案由
督促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527号原告:潘小琴,女,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告:柯昌学,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琴与被告柯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对尚欠原告借款60000元的数额无异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转入督促程序,故本案可依法转入督促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督促程序处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振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