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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文生、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生,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修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986号申请执行人:杜文生,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净北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28098532。法定代表人:杨剑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修定,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杜文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修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11民初35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修定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261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聪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