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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赖荣军与廖文洲,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荣军,廖文洲,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604号原告赖荣军,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委托代理人杜春,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雁,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廖文洲,男,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周红,女,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荣军诉被告廖文洲、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廖文洲、周红相应价值人民币2541466.67元的财产,原告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2541466.67元的保单保函。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廖文洲、周红相应价值人民币2541466.6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敬萍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