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刑初17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千德路某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村正庄大厦某栋某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1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初,王某某(已判刑)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科大景园某栋某房家中,通过登录其朋友赵某支付宝账户窃取了被害人叶某某的身份证、手机号码及邮箱账号等信息,后利用邮箱账号及身份证信息登录被害人叶某某淘宝账号盗取了其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密码。2016年4月20日至27日期间,王某某使用被害人叶某某支付宝账户绑定的信用卡,以虚拟交易方式从淘宝商户林某处多次套现共计人民币44000元,王某某支付5%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人民币41825.3元转入被害人叶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并将上述非法所得提现到其自己尾号为9319的邮政银行储蓄卡中。被告人张某系王某某男友,其知道王某某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套取获利后便要求王某某为其充值Q币,王某某表示同意,并使用违法所得的人民币5000元为被告人张某充值。2016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又持王某某尾号为9319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工商银行取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明知上述款项系违法所得,仍将所取现金用于住宿、上网及其他生活开销。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给力网吧上网时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其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支付宝及银行账户明细、聊天记录、网页截图、视频截图、收条、赔付证明等书证及物证照片;证人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用犯罪手段所获得的赃款仍以转移、消费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还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时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