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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姜福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周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姜福林,周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号。负责人:娄伟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姜,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福林,男,汉族,1955年9月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帮华,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周斌,男,汉族,1972年8月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福林,原审被告周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宽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谢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桂江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