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凤海、周启轩与被告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海,周启轩,刘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374号原告:周凤海,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原告:周启轩,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刘民,男,1970年4月5日生人,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周凤海、周启轩与被告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海、周启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