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申请执行何继刚、梁林林、黄跃正、梁第灵、黄小利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何继刚,梁林林,黄跃正,梁第灵,黄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负责人董兴锋职务:主任被执行人何继刚,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梁林林,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黄跃正,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梁第灵,女,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黄小利,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沁阳市公证处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0105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何继刚、梁林林、黄跃正、梁第灵、黄小利未按本院的(2017)豫0882执571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何继刚、梁林林、黄跃正、梁第灵、黄小利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按照沁阳市公证处(2014)沁证经字第0105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好威审判员 张爱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