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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申请执行何继刚、梁林林、黄跃正、梁第灵、黄小利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何继刚,梁林林,黄跃正,梁第灵,黄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负责人董兴锋职务:主任被执行人何继刚,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梁林林,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黄跃正,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梁第灵,女,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黄小利,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沁阳市公证处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0105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何继刚、梁林林、黄跃正、梁第灵、黄小利未按本院的(2017)豫0882执571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何继刚、梁林林、黄跃正、梁第灵、黄小利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按照沁阳市公证处(2014)沁证经字第0105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好威审判员  张爱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