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定西分行申请执行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恩仁、李艳芳、王恩来、李海金融借款、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定西分行,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恩仁,李艳芳,王恩来,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定西分行,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号。负责人:任国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西县巩昌镇渭州路西侧景秀苑住宅小区1号楼A段101室。法定代表人:王恩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恩仁,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被执行人:李艳芳,女,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被执行人:王恩来,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被执行人:李海,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定西分行申请执行甘肃昊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恩仁、李艳芳、王恩来、李海金融借款、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宏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