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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赵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刑初96号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08-2009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系无业人员,且无能力办理贷款业务,在案发期间赵某为了隐瞒其真实身份,以”张建、赵凯、赵军”等虚假身份与他人联系。2016年12月21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明知自己无能力给他人办贷款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圈内发布办理一万五千元贷款的信息及联系方式。被害人贾某、呼某等十人先后通过电话联系赵某办贷款,后赵某以办贷款需要先办理分期购买手机(零首付,分期贷款购买手机的方式)为条件,在扎鲁特旗鲁北镇明晶手机大卖场、国权通讯内,赵某要求被害人贾某、呼某等人实名办理分期购手机。后赵某将十被害人办理分期购买的手机转卖给鲁北镇明晶手机大卖场所法人张晶,并将所得钱款据为已有后挥霍。贾某等人向赵某催贷款后,赵某谎称系统故障、繁忙及正在办理等理由进行拖延,后赵某故意更换电话号码致使贾某等人无法与其联系。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所骗取十被害人手机价值共计28686元。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赵某在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贾某、呼某等十人的陈述,证人张某、宁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辨认笔录,分期付款购买手机申请表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以办理贷款需先办理分期购买手机为由,并私自将各被害人办理的分期购买手机出售后将款项据为已有,共骗取他人手机款共计286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犯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李欣、胡兵、阿日那、呼某每人经济损失2798元,退赔赵志强、双现、贾某、包天喜、全喜每人经济损失2799元,退赔李有明经济损失34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光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斯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