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聚强与高俊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聚强,高俊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402号原告:王聚强,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臣,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雨,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俊秀,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王聚强与被告高俊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聚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聚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282元,减半收取计3141元,由原告王聚强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