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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瑞成与白城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守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瑞成,白城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守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成,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龙,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城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保,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上诉人王瑞成因与被上诉人白城扶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守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瑞成以因客观原因,关键性证据目前无法收集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王瑞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瑞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35元,减半收取3017.5元由上诉人王瑞成负担,退回王瑞成案件受理费301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苏 波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立群书 记 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