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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博鸿担保有限公司、陈宣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博鸿担保有限公司,陈宣炎,童阿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博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308号。被执行人陈宣炎,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被执行人童阿芬,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本院在浙江博鸿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宣炎、童阿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4972元,未执行的标的为24972元。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的查询,被执行人陈宣炎、童阿芬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博鸿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强审 判 员  薛志民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段君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