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小勤与蒋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勤,蒋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415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勤,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宜兴市人,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蒋炜,男,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小勤与被执行人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8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而且同意本院裁定本案程序性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家亮审判员 周生卫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