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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何良红、张选才与张选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良红,张选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何良红,张选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何良红,张选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何良红,张选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370号原告:何良红,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卫东,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选才。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栋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772868XN。主要负责人:刘喜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琼宝,该公司员工。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受理了原告何良红诉被告张选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5月10日,原告何良红以“我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良红负担。审判员  郑先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雨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