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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勇与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河南锦源设有限公司,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23号原告:陈勇,男,1973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河南锦源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七里岗街35号。法定代表人:邓文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八公山区。负责人:王锦武。原告陈勇与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陈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计362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家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