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某某与被申请人伍某某、万某某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伍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207号申请人:成某某,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申请人:伍某某,女,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万某某,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关于申请人成某某与被申请人伍某某、万某某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成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伍某某、万某某在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成某某以其所有的湘J0MU**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伍某某、万某某在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成某某所有的湘J0MU**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成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