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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行赔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惠恩诉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第三人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惠恩,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赔初33号原告赵惠恩,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魏俊江,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铭武,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九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杨安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哲文,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5号蔚蓝国际机电市场二期1C035、1D035。法定代表人赵惠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焕萍,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惠恩诉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三人西安市博宇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赵惠恩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惠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惠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成金代理审判员  白 敏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枭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