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七十二变服装店与银川市南方金盛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七十二变服装店,银川市南方金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592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七十二变服装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熏东街南方商城*层****号。经营者:张梦迪,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谋,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南方金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门西北角(万国城)。法定代表人:王文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海贵福,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思,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七十二变服装店与被告银川市南方金盛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七十二变服装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七十二变服装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川市兴庆区七十二变服装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银川市兴庆区七十二变服装店负担。审 判 长 何小军人民陪审员 杜红霞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张 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