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四华、郑艳威、冯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冯四华,郑艳威,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刘彦兵。被执行人冯四华,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郑艳威,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冯华,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四华、郑艳威、冯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