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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文冲与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冲,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716号原告:徐文冲,男,汉族,生于1942年7月1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刘茂珍,董事长。被告:王朴,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9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被告:王康,男,汉族,生于1994年12月14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原告徐文冲与被告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徐文冲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徐文冲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陶 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泽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