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志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219号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原建委四楼。法定代表人:孟庆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男,系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艳,女,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贾志敏,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淼,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万海艳、被告贾志敏及其诉讼代理人桑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贾志敏给付2015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的物业费4709元,并按日3‰支付违约金5155元,合计9864元。事实和理由: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志敏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xxx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贾志敏系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50.18平方米,每月应缴纳物业费225.27元。贾志敏拖欠2015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的物业费4709元至今未付。贾志敏辩称,其一,xxx小区分为A、B、C三区,A区建筑面积为202700平方米,B区建筑面积为137062平方米,C区建筑面积为213899平方米,三区共计553661平方米,三区均由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家物业公司承接,三区均系由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因此三区应视为一个整体,我国对物业公司实行资格准入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同资质的物业企业,承接不同建筑面积的小区,具体为一级资质物业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项目,二级资质物业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项目,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非住宅业务。根据上述规定,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贾志敏所涉小区主体不合法。其二,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金宇国际A区服务期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垃圾清理不及时,小区绿化枯死现象严重,不及时进行补栽。其三,涉案小区是封闭小区,但小区总有一些外来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本院认为,贾志敏拖欠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709元物业服务费属实,其应按照约定向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要求贾志敏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依据不足。贾志敏就其抗辩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志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709元;二、驳回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贾志敏负担,贾志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