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何寿宇、沧县泰和医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何寿宇,沧县泰和医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977号原告:张建平,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李承钢,,系原告妹夫。被告:何寿宇,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沧县泰和医院职工,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沧县泰和医院。组织机构代码:76811937-5。住所地:沧州市沧县崔尔庄镇。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职位院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4178379N。负责人:李敏,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枫景2号楼107号。张建平与何寿宇、沧县泰和医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建平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建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