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8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谢文友与梁冠泽、李妙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友,梁冠泽,李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8067号申请执行人:谢文友,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杜剑薇,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冠泽,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李妙玲,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谢文友与梁冠泽、李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梁冠泽清偿谢文友借款3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确定给付之日止)、李妙玲对梁冠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梁冠泽追偿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冠泽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榕荫路榕林北苑3街7号的房产,因该房产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本院暂未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穗天法执字第80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