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8民特3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富春,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某某从1992年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长达24年之久,现申请法院宣告张某某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某某,女,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系申请人王某某的妻子。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张某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自1992年离家出走,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王某某请求宣告张某某死亡的���讼请求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加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