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顾雪刚与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雪刚,毕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645号原告:顾雪刚,男,现住庄河市。被告:毕丽,女,现住庄河市。原告顾雪刚与被告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顾雪刚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顾雪刚负担。审判员 王崇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