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民终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楚冬锋、王春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冬锋,王春环,山东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冬锋,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环,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原审被告:山东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中心西街路北。法定代表人���冯奕,经理。原审被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号金茂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程祥珅,经理。上诉人楚冬锋因与被上诉人王春环、原审被告山东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9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楚冬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楚冬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楚冬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汝庆审判员  张 芳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中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