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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花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229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奇,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星,职员。被告:李文花,女,1970年2月10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弘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耿冬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