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363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363号原告: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念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北路719号。法定代表人:蔡少东。原告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利勇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曹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燕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