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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志与马万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马万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629号原告李志,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万标,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李志诉被告马万标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万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李志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