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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黄国兴,宋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617号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国兴,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信县。被执行人宋冬兰,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信县。本院在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黄国兴、宋冬兰债权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29731号对被执行人黄国兴、宋冬兰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其名下拥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变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黄国兴、宋冬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国兴、宋冬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黄国兴、宋冬兰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强审 判 员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尹秀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钰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