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雪根与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冯珊珊、赵世君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根,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冯珊珊,赵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1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吴雪根,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高贞贞,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卓东海。被执行人冯珊珊,女,汉族,1989年4月17号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铭功路***号院*号楼*座***号。被执行人赵世君,男,汉族,1961年5月4号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号新华文景苑**幢****室。申请执行人吴雪根与被执行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冯珊珊、赵世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赫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冯珊珊、赵世君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未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佳璟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佳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