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昌军与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军,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321号原告:王昌军,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作建,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道,男,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军诉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军撤回对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64元,减半收取4132元,由原告王昌军承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