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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214号原告:张某1,女,200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理人魏某(系原告张某1之母),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特别授权。被告:张某2,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