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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陆解伟、陆解良等与上海宝山区金色晚年敬老院、陆解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解伟,陆解良,陆解荣,陆解晨,陆解民,陆解华,上海宝山区金色晚年敬老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10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解伟,女,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解良,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解荣,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解晨,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解民,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解晨,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山区金色晚年敬老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潘马发,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桃蓉。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娅婷,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陆解华,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上诉人陆解伟、陆解良、陆解荣、陆解晨、陆解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宝山区金色晚年敬老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8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80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陆解伟、陆解良、陆解荣、陆解晨、陆解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陆解伟、陆解良、陆解荣、陆解晨、陆解民已支付的司法鉴定费人民币5,500元,由重审时一并处理。法官助理曹艳梅审 判 长  蒋晓燕审 判 员  王屹东代理审判员  熊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二)……(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