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松林与李网新、练从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林,李网新,练从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776号原告:高松林,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魏宏威,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小燕,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网新,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练从厚,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百祥路162号。负责人:王荣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清月,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69号。负责人:史美祖,该公司经理。原告高松林与被告李网新、练从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松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如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致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