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辖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胡瑞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胡瑞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19号附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2861088G。法定代表人:陈泰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瑞文,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瑞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渝0102民初1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在重庆市南岸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实际经营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5年7月2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上诉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包的“涪陵重报时代中央高层(loft1#楼、5#楼、1#楼)景观工程”的园建、雨污水管网安装部分由被上诉人承包组织劳务施工,后双方因劳务费的结算支付引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因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